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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春

2017-11-20 16:14:00来源:央广网

  刘新春,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法学学士,1999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哈尔滨师范大学从事8年法学本科生刑法教学工作。2006年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在侦查监督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工作。2010年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现任法制处主任科员。该同志在法制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踏实肯干,爱岗敬业,努力钻研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到食品药品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严把行政执法的第一道关口,不愧于“食品药品安全守望者”的称号。

刘新春为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双鸭山培训会场授课

  一、整章建制,夯实系统法制基础。刘新春同志在《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研讨工作,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如在《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省情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力主增加赋予全省基层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解决了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分离,基层偏远、案件多、案值少,却要奔波几十甚至上百公里到派出机关议决、签发行政处罚决定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他还与业务部门研究,提出小经营概念,创造性地将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业态一并纳入食品小经营监管范围,解决了小型食品经营许可准入的难题。此外,他还主笔起草、修订了局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定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细则》、《行政应诉工作办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公职律师管理办法》10余件规范性文件,完善机关法制工作制度,为行政执法规范化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 杨祎

刘新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