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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花钱少跑腿 “互联网+医疗健康”让百姓从容就医

2018-09-14 13:5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 杨祎)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节约就医成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14日上午国家卫健委举办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了三个文件的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布会(央广网记者杨祎 摄)

  少花钱少跑腿 “互联网+医疗服务”惠百姓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此,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蔡秀军表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全面实施,是以人民为中心具体体现,让老百姓尤其一些偏远地区的老百姓,能够通过互联网这项技术得到大医院的优质资源。同时也为国家能够落实好分级诊疗政策提供了非常好的扎实平台。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应用,医生在云平台上就可以实现会诊、转诊、协同检查检验、互联网处方、远程联合门诊、远程教育、远程手术会诊和技术指导等。此外,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实现病人资料、检查结果互联互通,可以避免病人的重复检查,节省医疗资源。

  建立创新监管方式 将实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医院构成责任共同体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说,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挑战。“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可以说建立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一个重要的前提。监管平台要对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监管,诊疗行为监管、处方流转监管,信息安全监管等。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的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获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集中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编辑: 果君

少花钱少跑腿 “互联网+医疗健康”让百姓从容就医

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节约就医成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14日上午国家卫健委举办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了三个文件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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