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李的孙子又咳嗽了,老李拿起半年前启封的一瓶止咳糖浆给孙子服用。此时,恰巧老朋友老张前来拜访。老张退休前从事药师工作,对用药问题很关注。于是,他便询问老李手中止咳糖浆给谁吃。当老张听说老李给孙子服用的止咳糖浆是半年前的“剩货”,马上对老李说:“吃不得,快换一瓶没有启封的。”这是为什么呢?老张说,止咳糖浆启封后,存放时间较长容易滋生细菌,不宜服用。

  退休老药师老张告诉老李,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还可以理解为有效的药品质量生命周期。当药品超过这个时限后,其内在结构、组成和临床的效价均会发生改变,大多数会疗效降低,少数毒剧药品会因毒性加强,临床药理作用也会加强,多见于左右旋异构体或同分异构体的药品。因此,大部分患者都会关注药品有效期,并认为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可以放心使用。

  其实不然,药品有效期不等于使用期。药品有效期有两个前提条件:药品未开启和药品在其规定条件下贮存。当药品启封后或者没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其有效期就会大大缩短。因此,药品除了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启封后的药品应尽快使用,否则即使在有效期内使用,也会存在药品失效的情况。如果服用了失效的药品,非但不能起到治疗作用,还可能给我们的身体带来危害。

  那么,哪些启封后的药品不宜长期保存呢?

  1.口服糖浆

  糖浆拆封后需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已经拆封的糖浆剂即使在有效期内,建议夏季一个月内使用,冬季三个月内使用。因为糖浆等液体类制剂易滋生细菌,性质也相对不够稳定。再次服用时应在光亮处观察溶液是否澄清,如果出现气泡、变色、结晶或有沉淀物,表明已经变质不能再服用。

  2.干混悬剂

  口服混悬液加水配制后置于密闭容器中,在冰箱中冷藏保存,严禁冻存。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下,保存14天后应抛弃。

  3.颗粒剂

  由于颗粒剂开封后容易受潮,同样按照说明书的保存条件要求,应放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建议一个月内使用完。若出现吸潮、结块等现象,则不宜继续使用。

  4.滴眼剂、眼膏剂

  滴眼液、眼膏剂等眼用制剂拆封后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周。若药品性状发生变化,出现絮状、沉淀等,则不宜再使用。

  5.胰岛素

  室温下阴凉处保存,可保存28天。一般已启用的胰岛素不必再放入冰箱冷藏,因反复剧冷剧热易造成胰岛素变性失效,更不能将装上笔芯的胰岛素笔放入冷藏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