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4日消息(记者 宋雪)日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要求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

通知要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特需医疗服务区域要满足临床需要,保证医疗质量。

此外,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通知还提到,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要维护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在大型医院巡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服务投诉渠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