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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食药安全刑事保护论坛 网络犯罪成焦点

2015-06-30 15:16: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记者肖芬)根据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安排,针对当前打击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于29日在京举办2015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等出席论坛。论坛以“互联网时代食药犯罪的法治化应对”为主题,邀请检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有关负责人、法律专家和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共同交流,旨在进一步凝聚共识,实现对互联网食药犯罪的社会共治,创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网络环境。

  公安部2015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现场1(姚鹏摄)

  网购诈骗致网民每年损失数百亿元 网络食药犯罪突出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在论坛上透露,据统计,从2009年至今,网售假冒伪劣食药品违法犯罪呈高增长趋势,药品类增加了3倍多,食品类案件增加了11倍,“保守估计,我国网民每年因网购诈骗带来的损失达数百亿元,危害严重。 ”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保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食品药品网上犯罪形势越来越突出、复杂,制假售假渠道由原来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转变,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与网络售卖相伴的快递运输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流通手段,销售假劣食品药品信息甚至已扩散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社交平台。

  食药安全标准落后无序 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树茂指出,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落后、不统一,某些食品、药品关键性指标要求不严格、标准宽泛、落后,甚至缺失,一些行业标准明显低于国际标准,此外,标准繁杂、无序也是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长期难以扭转的一个症结所在。“以食品为例,我国现有食品标准多达5000余项,卫生、质检各有一套标准体系,既有国家标准,还有‘山头林立’的地方标准,标准之间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非常严重。 ”

  王树茂认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中,各种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形不成合力,影响打击力度,同时也有可能被某些黑心企业钻法律的漏洞。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出台更加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更严。同时标准要与时俱进,不能制定以后一劳永逸。同时建议把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并适当增加有关食品药品 安全犯罪的罪名与罪状。适当提高有些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

  专家建议增设没收财产刑 加大惩处力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建议,要进一步完善食药犯罪的刑罚配置。针对食药犯罪尤其是食药网上犯罪的特点, 需要通过适当增设没收财产刑的方式,加强对食药犯罪的刑法治理。 这样既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食药犯罪分子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现象发生,而且也实现了财产刑的“全覆盖”,从而增加食药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食药犯罪。

  赵秉志说:“面对食药网上犯罪的这种新情况、新变化,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构筑食药安全坚固防线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破解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食药犯罪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药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

  由于网络犯罪自身特点、监管体制不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或维权难等方面原因,造成对此类犯罪打击成果并不显著,犯罪活动依旧猖獗。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介绍,从案件办理的类型来看,案件范围相对较窄,数量相对较少。根据全国公开报道的案例,保健类食品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药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占网售食药品违法犯罪总量的6成多,“从南京的情况看,目前仅有2起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查处的犯罪数额也较小,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比例却很高。从案件办理的结果来看,被告人获刑相对较轻,犯罪成本低,存在着刑罚打击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的情况。”

  陆晓敏建议,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知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成本。从行政制裁角度看,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可以“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网络食药品违法犯罪时,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形成震慑。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对参与网络非法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对违规严重者实行行业禁入。从刑事惩罚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入罪门槛,但在证明上述食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有毒有害”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往往难以评价。建议在对“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及“有毒有害”等情节进行认定时,进一步放宽证明标准。

编辑:肖芬

关键词:食品;药品;网络;犯罪;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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