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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涉多罪名择重罚

2017-03-29 08:43:00来源:北京晨报

  市二中院:加大对被告人财产刑处罚力度 提高犯罪成本

  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近3年来,该院辖区内审理的此类案件共计675件,其中2015年共38件。市二中院表示,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当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几种罪名时,依法选择重罪定罪。

  易发食品问题涉三种罪名

  据市二中院介绍,2014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均为二审,总体呈下降态势。审判实践中发现,以下食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三种罪名。

  一、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包括包子、面包等发酵食品中违法添加含硫酸铝泡打粉;畜、禽、兽肉类中检测出瘦肉精;销售病死的畜、禽、兽肉类或肉类制品;炸鸡、熏肉类食品中检测出过量亚硝酸盐;仿冒名牌真空包装烤鸭菌落群数超标等情况;

  二、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包括售卖的“假伟哥”类非法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炸鸡、麻辣烫、拉面等小吃类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

  三、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包括利用低档酒进行勾兑后贴上伪造的高档酒商标出售。

  在该院五个辖区、近3年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675件案件中,有一起是因被告人在其流动摊贩售卖的炸鸡食品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导致一名年仅一岁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另一起中,几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生产未经过检疫的汉堡,并向中学食堂销售,造成19名中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两名主犯及食堂主管人员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

编辑: 果君
关键词: 罪名;被告人;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三无